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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1-03-10 694 admin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人民法院; 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2019年4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 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 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经北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8次会议审议,决定在全市法院开展人身损害 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法 院受理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4月1日(含本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试行按统 一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 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 出标准计算。 二、各法院按照上述要求开展试点工作时要确保通知精神传达到位,法律适用规范统 一,并注意做好对当事人的解释说明工作。试点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报告市高 级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授权相关省市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结合上海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
二、上述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三、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
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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