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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2021-03-04 490 admin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站点名称: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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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调整方案,会同公安部确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的调整方案,现将有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二、新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方案

(一)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修改如下:

1.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A:


浮动因素

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A

A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30%

A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40%

A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50%

A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A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A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2.陕西、云南、广西3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B:


浮动因素

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B

B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25%

B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35%

B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45%

B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B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B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3.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5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C:


浮动因素

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C

C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20%

C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30%

C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40%

C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C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C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4.北京、天津、河北、宁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D:


浮动因素

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D

D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5%

D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25%

D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35%

D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D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D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5.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20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E:


浮动因素

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E

E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E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20%

E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30%

E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E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E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二)将《暂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X取ABCDE方案其中之一对应的值)。”

(三)将《暂行办法》第七条修改为:“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为X1至X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

三、新方案实行时间

上述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

2020年9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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